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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职业学院章程(2023年修正)

序  言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以重庆广播电视大学(现重庆开放大学)普通专科班为基础,于2005年整合各类优质资源而建成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与重庆开放大学“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一体运行”的模式,是重庆市示范高职院校、重庆市优质高职院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系国家及重庆市“双高计划”建设单位。

学校充分发挥与重庆开放大学“两校一体”的优势,以建成一所“互联网+”办学特色鲜明的新型高校为愿景,服务于人民群众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需要,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致力于成为重庆市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和技能型社会建设的支撑力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重庆工商职业学院,简称“重庆工商职院”;英文全称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Institute,英文缩写“CQTBI”。

学校注册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1号。学校现有华岩、石桥铺、合川等校区。学校门户网站:http://www.cqtbi.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直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据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对学校实施管理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创新,扎根巴渝大地办学,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以“互联网+”为办学特色,以“学习者为中心,办百姓身边大学”为办学理念,以“育人为本、开放合作”为发展理念,以提供“专业的职业教育,灵活的终身学习,开放的学习环境”为使命,以“服务人们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服务重庆经济社会发展”为办学宗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条  学校坚持“改革创新、开放融合、协调共享、特色发展”的工作理念,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举,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融合,以多形式、多元化办学,实现多类型、多层次教育协调发展。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六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始终把人才培养作为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融合发展,依法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七条  学校立足重庆,面向西部,紧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及重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制定专业发展规划,以经济管理、产业技术、城市发展、社会文化等领域的专业为主,多专业协调发展,专业集群服务产业集群,并依法依规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第八条  学校把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鼓励教师和研究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提升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的质量和效益,用研究成果支撑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注重科研人才的培养,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支撑体系和协同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的科研创新环境和条件,促进科研创新人才的培养和服务社会能力的提升。

第九条  学校坚持文化育人,以富有时代特征、社会特点和学校特色的先进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和社会服务,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开展区域文化研究以及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适应产业发展要求,实现职业教育远程开放服务全域重庆。

第十条  学校通过海外合作办学、职业教育集团办学、校企联合人才培养等多元化开放办学模式,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十一条  学校在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协调和支持下,设立“学分银行”,搭建重庆市民终身学习平台,整合各类教育资源,推进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课程资源开放共享,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丰富、优质、多样化的学习资源。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开放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把握学校办学与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党的各项建设和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置、变更或撤销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党委部门。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开放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命、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并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对于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长应向党委汇报。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委员条件、组织机构、委员构成、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学位事务的决策、审议等职权,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组织形式。学校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其代表和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闭会期间,其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负责日常工作并行使教代会职权。教代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二)审议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根据学校现实情况向全体会员发出倡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由二级学院、党群和行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单位、附属单位等机构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职能和改革发展的需要,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法设立、变更或撤销有关内部机构和附属单位,决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党群和行政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面向师生提供公共服务,作为学校窗口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二级学院的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通过综合预算方案为学院划拨日常经费、配置其他资源。

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单位和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以专业(群)为主要依据而设置,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通过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

二级学院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对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级学院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学校定期评估二级学院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置研究院(中心、所)等科研机构或学术组织,作为学校向社会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技应用推广及创新的平台,是学校的非盈利综合性研究机构,为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提供支撑。学校设立教学辅助和支持服务机构,建立适应学校发展的服务保障模式,建设教育技术、实验设施、仪器设备、图书情报、档案资料等公共服务体系,为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支持服务与保障。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与社会机构或个人合作设立教育机构、研究机构或学术组织,可以独立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附属单位,参与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承担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为学校提供资金支持。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这些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创新和优化职业教育办学体系建设模式,整合教育资源,突出地方和行业特色,创新运营模式,建设若干区县、园区、行业及企业学院,探索民办、混合所有制等办学体制,实施并巩固“政府主管、学校办学、多方联动、合作共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章  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学习者指接受学校提供的各类教育的所有人员,包括学生和学员。学习者享有充分的学习自主权和有质量的教学,可以平等使用学校的公共教育资源。

第三十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学籍或者考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学生团体以及勤工助学、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并满足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未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要求,获得结业或肄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诚信守则,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关怀学习者成长,为学习者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学习生涯指导、就业服务、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习者综合考评制度和学习者奖惩制度。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习者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习者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习者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习者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习者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习者行使申诉权,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学习者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团体是由在籍学生申请,经学校团委批准后成立的学生组织。学校支持学生团体建设,提倡和鼓励学生及学生团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团体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的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并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自主进行学术创新,自主开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活动。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以及继续学习培训和学术休假的权利,享受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出勤、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依法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教学、科研成果,诚实守信、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忠诚于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勤勉工作,接受考核。

(三)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尊重和爱护学习者,以育人为第一职责,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承担校外兼职工作须以完成本职工作岗位任务为前提,并须向学校及所在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教职工。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能等级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合同管理,依据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对教职工进行定期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薪酬分配、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依据,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岗位续聘、岗位调整或解除合同等。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可以采用其他用工形式,自主聘任兼职人员。

学校可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重视教学、科研、管理、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培养引进具有一定影响的教授、专家,造就学科、专业领军人物和教学名师,培育优秀中青年教学骨干,建设教育技术支撑队伍。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与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获取办学经费。办学经费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基层办学机构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同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受教育者成本合理分担机制,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学校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源使用效果,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开展节约型学校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学校根据教学、科研、配套服务等用途,对房屋、仪器设备等非货币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信息公开与绩效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等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根据办学和改革发展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建立创新创业基地,开展引进和联合培养各类人才,不断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五十四条  合作发展理事会是学校开展对外合作办学的重要平台,依据学校合作发展理事会章程开展活动。合作发展理事会理事长由学校校长担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联合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科研院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自愿的原则依法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共同举办产业学院、开展订单培养等,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育人能力。

学校坚持把学习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等作为教育质量评价制度重要指标,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校友与学校的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募集资金,接受社会捐助,资助学生,奖励教师,服务学校建设。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徽由外部圆形、校名和校标三个部分组成。外部圆形,界定了校徽的整体轮廓,体现了中华民族对“圆满”的崇尚,又蕴含着学校兼容并包的文化精神,更彰显了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校徽上部自左向右环绕中文校名全称,下部自左向右环绕英文校名全称。中心图像为校标,由“工”“商”两个字的第一个拼音字母“G”“S”组成,表示重庆工商职业学院;“G”字母在外围绕着“S”代表了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定一体化发展战略。校标采用“红、蓝”两种颜色构成,“红”色代表“发展”“使命”,“蓝”色代表“科技”“技能”。

第五十九条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徽章。教职工用徽章底色为红色,文字为金黄色。学生用徽章底色为白色,文字为金黄色。

第六十条  学校校旗形状为矩形,旗面正中为“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八字,左上角为学校徽标。旗面为白色底,字红色。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3月21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和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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