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
学生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2023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
2023年12月27日
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重庆市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来华留学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的国际学生,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按照归口管理、分工合作的原则制定。国际交流中心和国际学院为学校国际学生工作归口管理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共同形成国际学生招录培养、质量监控和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各有关单位(部门)均应明确国际学生工作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并严格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合作:
(一)国际交流中心负责项目引进、招生及涉外事务管理。
主要包括:国际学生招生和录取工作;办理来华人员签证申请、居留许可;学信网学籍注册;平台数据统计和报送;国际学生的涉外事务处理;协助国际学院制定国际学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对全校的国际学生相关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协调、监督和考核等。
(二)国际学院负责统筹国际学生管理政策制定、教学教务工作具体组织与实施、日常管理、突发事件处理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主要包括:制定国际学生相关管理规范;落实上级和学校涉及国际学生教育教学的相关任务;负责国际学生管理人员的安排及管理、国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指导二级学院制定国际学生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国际学生公共类课程的教学实施与质量管理;负责国际学生奖助学金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国际学生汉语及文化教学与研究,开展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等。
(三)二级学院做好国际学生的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主要包括:根据专业教学要求,结合国际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做好国际学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承担专业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实施;负责组织国际学生课内外活动等。
(四)教务处负责统筹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与监督。
主要包括:指导审核国际学生人才培养方案;统筹做好国际学生教学场地、专业、课程及教材等教学基本工作;统筹国际学生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成绩管理、学籍管理、毕(结、肄)业资格审定及证书发放等。
(五)学生处在职能职责范围内指导国际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指导国际学院做好国际学生校规校纪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等工作;安排国际学生参与相关学生活动。
(六)其他部门负责做好协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四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中心会同国际学院、二级学院制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落实招生需求与任务,负责招生宣传与录取工作。招生计划由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国际化建设,打造“留学工商”职教品牌,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发展,积极拓展与国外高校的各种长短期合作项目,鼓励教师发挥自身在学术上的国际联系和影响,积极推荐符合招生条件的国际学生选择就读我校。
第七条 国际学生招录条件:
(一)学历要求: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及以上学历。
(二)语言能力:按照《重庆市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发〔2019〕8号)执行。未达到相应语言水平但经学校考核能够满足学习者,也可申请入学,但需要在入学后参加学校组织的汉语培训。汉语进修生入学无汉语水平限制。
(三)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国际学生,填写《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国际学生入学申请表》,并提供有效护照扫描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决定录取的,由国际交流中心报学校保卫处及国家安全局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录取材料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再向录取学生寄送《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国际学生录取通知书》(以下简称《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第三章 报到注册
第九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国际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JW202、X1或X2签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国际学院报到注册。
第十条 国际学生所持X1字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居留证件。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完成报到注册后由国际学院和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住宿。学费一旦交纳,凡因国际学生自身原因离开学校的,均不予退还。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国际学院书面请假。
第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国际学院为国际学生统一办理学生证和校园卡。已在我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的在校国际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持学生证及交费收据到国际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批准不按期返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逾期一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国际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后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入学。
第十四条 国际学院负责保存国际学生报到时所交的所有资料。国际学生毕业时,其在读期间新增的成绩单、获奖证书等档案由国际学院统一移交至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十五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每年通过招生简章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另行制定国际学生因退学、转学而产生退费的相关规定。收费、退费均以人民币计。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学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需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向国际学院提出申请后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一般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申请退学或者休学。国际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国际学生待遇。各类奖学金生的待遇按奖学金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学院提出复学或延续休学申请。
国际学生的学籍异动(含转学、转专业、延期毕业、休学、复学等),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际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国际交流中心备案,由国际交流中心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国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应予退学的国际学生,不提出申请的,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五章 培养管理
第二十条 我校专科生标准学制为3年。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教学计划应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国际学院、二级学院应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落实教学质量监控与督导体系,并利用学校信息化平台规范国际学生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在国际学院和国际交流中心指导下根据国际学生心理和文化特点,制定适合本校各类项目国际学生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国际学院负责公共课程的管理和教学组织,二级学院负责专业课程的管理和教学组织。其中,《中国概况》和《汉语》作为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必修课,由国际学院统一开设并安排师资。课程设置中不应设置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国际学生进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应按教学计划与同专业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毕业考试或者考核,成绩归入学籍档案。学生课程补考和重修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学习纪律及请假由国际学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际学生一次请假时间超过2天的,国际学院须向国际交流中心书面备案;超过5天的,须经学校批准后执行。凡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没有上课的,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院应如实记录国际学生学习成绩、出勤情况和日常表现,出现出勤异常或违规违纪情况,应及时报告国际交流中心并报送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院应当在入学和日常教育中有计划地对国际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国情校情、中国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安全教育及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熟悉和适应学习和生活环境;应当及时向国际学生提供安全信息,预防违法犯罪,防范不法侵害。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国际学生本国的节假日不放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宗教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类国际学生管理人员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私自进入国际学生宿舍;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国际学生宿舍的,国际学生应予配合,且禁止私换或私装锁具。原则上国际学生均不得校外住宿。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如因重大节日等正当理由需要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必须书面申请征得国际学院同意并报保卫处、宣传部、国际交流中心备案,方可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行,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国际学院应为国际学生组织了解中国历史和文化以及有益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鼓励国际学生参与学校各类社团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由国际学院统筹安排,按照国家和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院对学校国际学生的证照进行统一管理。国际学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期限内申办居留许可及延期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国际学生方可注册入学。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院负责国际学生保险工作。国际学生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购买国际学生综合医疗保险。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遇到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按照《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外籍人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由国际学院牵头处理,相关二级学院协助,国际交流中心负责上报相关部门。
第七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院统筹国际学生的校级资助、奖助学金发放、校级奖励与纪律处分。学校应当在毕业(结业)典礼上对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国际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可申请的奖助学金项目包括中国政府奖学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国留学生市长奖学金、重庆工商职业学院院长奖学金以及其他评优评先项目。国际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根据不同类别,由国际学院、国际交流中心、二级学院共同评审。
第三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影响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受到学校处分的国际学生,不得申请学校及政府奖学金,同时不再享受国际学生任何资助待遇。如已获得奖学金,学校视情节予以取消或暂停。
第四十条 国际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违纪处理,并报国际交流中心备案。国际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国际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国际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将国际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由学校发放学习证明,并按学校规定限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离境。
第八章 离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历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并获得毕业证书。非学历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者获得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离校(含转学、休学、退学、结业、毕业等)前须到国际学院领取《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国际学生离校手续单》,按规定办理手续,结清费用,交还应交回的物品、图书、证件等。学校各相关部门据此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九章 其他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际学院会同后勤管理处统筹国际学生的住宿管理。国际学生应住校内宿舍,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院会同保卫处负责国际学生日常校内、校外安全教育及校园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学习签证有效期内离开学校的,国际交流中心将通知公安机关注销其学生签证;经同意办理了正式转学手续转入中国其他学校学习的情况除外。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国际学生管理事项,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外国国际学生管理规定》(渝工商职院校发〔2015〕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学院和国际交流中心共同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