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开放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
教代会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分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民主建设,推动学校民主管理进程,促进教代会提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将《重庆开放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办法》印发你们。希各分工会高度重视教代会提案工作,组织本部门两会代表认真学习,广泛收集教职工意见,及时反映教职工呼声,使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开放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办法
重庆开放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3年5月30日
重庆开放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落实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规定的形式向代表大会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教代会提案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提案工作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提案进行征集整理、审查立案、转交承办和落实监督的全过程。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教代会的质量与水平,体现教代会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标志。做好提案工作对于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注重提案质量和办理效果,讲求实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委员3人,其中主任1名,委员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由教代会表决通过。教代会闭会期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经执委会审议后选举产生或进行调整。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征集提案,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
(二)向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委会提交需安排讨论的重要提案;
(三)对已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四)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咨询协调;
(五)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对敷衍、推诿、拖拉的提案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提案办理结束后,将提案及处理结果移交校工会归档;
(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执委会报告提案工作。
第三章 提 案
第七条 提案的提出
提案须由正式代表1人提出,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附议,且共同亲自签名确认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代表应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权,在拟定提案草案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每名代表可以提出或附议多个提案。
第八条 提案的格式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书写清楚,做到有情况、有分析,建议措施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二)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上书写,允许另附页。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个部份:
1.提案标题,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提案内容,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建议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办法、改进建议和措施。
(四) 提案书写必须字体工整,符合规范,或者使用正式打印的提案。
(五) 每个提案人都必须亲笔签名。
第九条 提案的内容
(一)凡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贯彻落实学校发展战略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教学质量、学科建设、科研工作、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的建议和方案;
5.有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改进校风、教风、学风的建议和方案;
6.有关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人员聘任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和方案;
7.有关校园规划、基本建设、生活服务的建议和方案;
8.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建议和方案;
9.有关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凡属于下列情况的不予立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令、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有关学术问题;
5.不属于本校权限内的问题;
6.不符合技术规范,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
7.教代会提案委员会认为不适宜立案的问题。
第十条 提案征集
(一)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征集时间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印发通知,召开会议部署提案工作,提案人将撰写的提案在规定的时间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 提案的拟订可以提前准备,但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临时突发、影响较大的热点问题,可提交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研究解决,提出议案。
(三)非教代会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但可以把意见、建议向代表反映或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一条 审查。提案工作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要件审查,将符合格式、内容要求的提案列为有效提案。不符合要件的提案,可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
第十二条 立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有条件办理、且需要办理的有效提案,给予立案;对暂时没有条件解决的有效提案,可向提案人做出解释,暂不立案;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由所涉及的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未予立案的提案,给予说明后退还提案人。
第十三条 审批。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审查合格,准备予以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经执委会审定批准后,正式立案。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执委会通过,可列为教代会大会议题。
第十四条 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向教代会书面报告。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督促与答复
第十五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提案承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人建议作出回复的过程。
第十六条 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办理方案,经学校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须在提案立案1个月内对办理情况作出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4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第十八条 提案书面答复由提案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2个或2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各承办单位可以分别答复,也可以联合答复。
第十九条 复文完成后由承办单位将提案表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留存备案。
第二十条 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及时向承办单位反馈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重点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采取协商座谈、现场办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督促提案的办理,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
第六章 提案的表彰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对优秀提案进行表彰的长效机制,激励教代会代表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选题准确。提案内容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属实。
(二)质量较高。提案内容详实,有情况、有分析,有可行性较强的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内容、格式均符合第三章所列标准。
(三)提案所提出的建议被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采纳,取得良好效果或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提出推荐名单,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教代会执委会审议批准,于教代会全体会议期间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