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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开放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 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5/05/27

各单位(部门):

《重庆开放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25年5月13日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开放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

2025年5月27日




重庆开放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

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学校法治工作,提高依法治校能力水平,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选聘政治素质好、专业素养高、履职能力强、诚信品质优的执业律师或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建立由法律顾问、校内法律工作团队组成的法律顾问团队。

第三条 学校法律顾问应当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依法办事,恪尽职守,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学校法治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维护学校与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法律顾问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开展高等教育法规理论和实践研究,对学校的法治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二)根据需要列席学校相关会议,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对规章制度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参与学校项目谈判,重要合同、重大合同及法律文书的草拟、修改和审查工作;

(四)参与学校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案件的研究、论证工作;

(五)为学校舆情处置、信访案件及突发事件等处置处理提供法律服务;

(六)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宣传工作,根据学校需要开展普法教育,为学校法治教育活动提供帮助;

(七)指导学校法治工作联络员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梳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法律风险,健全完善学校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八)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九)每年出具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工作。

第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应当履职尽责,对交办的法律事务及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声誉。

第六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且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分析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四)法学研究人员应在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律师应具有3年以上服务高校法律事务的执业经历;

(五)具备胜任法律顾问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校每年列出专项经费预算,保障学校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团队顺利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学校予以解聘:

(一)因调任、转任、辞职等原因,无法再继续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的;

(二)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受到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开放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渝开大校〔2022〕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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