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以及重庆工商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转学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转学工作将严格按照教育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执行,确保转学程序合法、公正,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由学籍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学生转学申请的受理、审核、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四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但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可申请转学。
(一)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在本校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
(二)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七)国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得转学的情形。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我校:
(一)拟转入我校学生在原学校在籍时间超过两年及以上的;
(二)拟转入我校学生在办结转学手续前受到国家法律处理或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拟转入我校学生患病,且不适合在我校学习的;
(四)国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得转学的情形。
第三章 转学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 转学程序
(一)拟转入我校程序
1.学生申请与受理
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将学生转学相关材料寄送我校学籍管理部门;我校学籍管理部门接收学生转学相关材料即我校受理学生转学申请。
2.资格审核与公示
(1)学籍管理部门初审
学籍管理部门对学生转学条件、转学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2)招生委员会审核
学籍管理部门将通过初审的学生转学相关材料移交我校招生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招生部门报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同意。
(3)二级学院审核
学籍管理部门将转学学生相关材料移送相关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召开院务会进行集体研究并签署意见(会议纪要须载明转学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4)校长办公会终审
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决定(会议纪要须载明转学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并由学籍管理部门存档)。
(5)公示
经学籍管理部门初审、招生委员会审核、二级学院审核、校长办公会终审后,对拟同意转学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在校园网和学籍管理部门主页予以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分管校领导)在转学确认表上签署接收意见;对不同意转学的,由学籍管理部门书面回复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告知学生。
3.材料报送
(1)市内其他高校拟转入我校
由市内其他高校拟转入我校的,由我校学籍管理部门将学生转学相关材料报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同意备案确认的,由我校学籍管理部门将转学相关材料寄送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与我校即可办结转学相关手续。
(2)外省(市)高校拟转入我校
由外省(市)高校拟转入我校的,经转出学校、我校同意后,由我校学籍管理部门将转学学生相关材料寄送至转出学校,再由转出学校将材料报送其所在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同意备案确认的,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学生转学相关材料寄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对同意备案确认的,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发学生转学材料至我校学籍管理部门,再由我校寄送至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与我校即可办结转学相关手续。
(二)拟转出我校程序
1.学生申请与受理
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写明转学理由,填写《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职能科室科长及学院领导在学生转学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接收学生转学相关材料即我校受理学生转学申请。
2.资格审核与公示
(1)职能部门联合审核
学籍管理部门会同招生、教务、学生管理部门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拟转出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会议纪要须载明转学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并由学籍管理部门存档)。未通过审核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告知学生,并做好相关教育引导工作;通过审核的,由学籍管理部门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校长办公会终审
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决定(会议纪要须载明转学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并由学籍管理部门存档)。
(3)公示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转出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对拟转出学生信息在校园网和学籍管理部门主页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分管校领导)在转学确认表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对公示有异议的,学校认真核实,并依据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3.材料报送
(1)移交转学材料
经我校同意转出并公示无异议的学生转学相关材料,由我校学籍管理部门移交至拟转入学校。经拟转入学校审核后不同意转学的,由我校学籍管理部门统一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告知学生,做好相关教育引导工作;经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转学并公示无异议的,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2)拟转入市内其他高校
由我校拟转入市内其他高校的,拟转入学校同意确认后,由拟转入学校将学生相关材料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对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同意备案的,由拟转入学校寄送学生转学相关材料到我校学籍管理部门,我校学籍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与拟转入学校办结转学手续,并告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学生转学并办理离校手续。
(3)拟转入外省(市)高校
由我校拟转入外省(市)高校的,经拟转入学校与我校同意确认后,由我校学籍管理部门将学生转学相关材料报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对同意备案确认的,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学生转学相关材料寄送至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同意备案确认的,由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学生转学相关材料下发拟转入学校,拟转入学校寄送材料至我校学籍管理部门,我校学籍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与拟转入学校办结转学手续,并告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学生转学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 转学受理时限及材料要求
(一)受理时限
学生应在每学期我校期末考试前两周内提出转学申请,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完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受理学生转学申请。
(二)材料要求
转学相关材料一式五份,其中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转出学校所在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市)
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生个人档案各留存一份。
1.学生转学申请(A4纸手写并签字,附其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意见)。
2.学生填写《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学生转学理由支撑材料(因患病申请转学的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学校盖章确认;因特殊困难申请转学的学生需提供生源所在地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证明)。
4.学生所在页招生录检表(由录取学校提供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5.拟转入学校在学生所在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最低分数说明(由拟转入学校提供并加盖招生部门公章)。
6.课程学习成绩单(由转出学校教务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
7.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由转出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
8.学籍注册信息页(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
9.学生转学公示文件(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供)。
第四章 转学学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生完成转学的审批程序后,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办理交接手续。转入我校的,学生学籍划归我校,学生视为我校在校生,相关单位(部门)与学生依据学校转学文件,完成转学学生的学籍、成绩、住宿、缴费等事项的相关工作,学生按我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转出我校的,学生依据学校转学文件,按有关规定办结离校手续。
第十条 转入我校后,学生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符合我校教学计划对应课程要求的,经我校教务部门确认后,予以承认,直接载入该生在我校的学籍档案;对尚未修读的课程,学生须补修后参加课程的考核,合格后方能将其成绩和学分记为学生对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章 监督与复议
第十一条 学校对拟转学学生信息在校园网和学籍管理部门主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公示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学生高考分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该生生源地录取最低分数,转学理由等和学校已做工作(转出我校的,应载明对转学学生资格条件、学业成绩、学籍状态等审核情况;拟转入我校的,应载明对转学学生相关情况的审核,招生委员会审核意见,院、校两级会议意见等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转学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学生转学期间,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按《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规范转学工作及行为,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一案双查,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转学资格。对转出我校的学生,学校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载入学生诚信档案;转入我校的学生,退回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附件
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渝普高学籍字〔 〕 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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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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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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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 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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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入学校专业当年生源地录取最低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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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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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层 次、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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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门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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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及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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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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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层 次、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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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门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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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及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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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学 申 请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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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出 学 校 意 见 |
学籍主管: 处长: 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转 入 学 校 意 见 |
学籍主管: 处长: 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转出 省级 教育 行政 部门 意见 |
经办人: 处长: 主管厅(委)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转入 省级 教育 行政 部门 意见 |
经办人: 处长: 主管厅(委)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1.此表为办理转学确认手续的主件,同时应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学籍注册信息页、含转学学期成绩的学习成绩单、由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生源地录取最低分证明和转出、转入学校公示文件。2.因病转学,经转出、转入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需学校盖章确认);特殊困难转学,经生源所在地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的证明材料。3.转学材料按确认表、学习成绩单、学籍注册信息页、录检表、公示文件和其它证明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套,一式五份。4.转学材料应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报(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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